近日,中国证监会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些要求旨在通过提升关键少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治理能力,推动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此次解释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二是这些关键岗位的任职备案程序。
在任职条件方面,《指引》强调了专业门槛的重要性,要求拟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具体来说,他们应至少拥有3年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且其中至少有1人在拟任职务相关的领域内具备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这些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以适应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
《指引》还进一步细化了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他们的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匹配。这一举措不仅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的完善要求,也是落实新“国九条”中关于完善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
在任职备案程序方面,《指引》对经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审查要求。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这一过程中,经营机构需要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包括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平台等系统完成信息查询工作。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拟聘任人员的资质和背景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后续因人员不符合条件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同时,《指引》还强调了经营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如果经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避免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员管理合力,《指引》还要求经营机构及时将相关要求告知公司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一举措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公司的稳健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加大了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未作审慎考察、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这一举措旨在传递严监管的信号,督促经营机构切实履行人员管理责任。
总体来看,证监会此次发布的《指引》对于提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细化任职条件和完善任职备案程序等措施,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