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发布时间:2024-11-27 14:17 作者:任飞扬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从而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阶段性目标:至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需实现内部医疗机构间所有项目的互认,并推动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至少200项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至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项目应超过300项,而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内的互认项目数则需达到200项以上。至2030年,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将更加完善,同质化水平显著提升,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共享互认体系基本建立。

为实现上述目标,《指导意见》详细规划了实施路径。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互认工作制度,强化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确保互认工作的有效落实。紧密型医联体的牵头单位需统一内部各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率先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以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的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则需在指导地市实现市域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动省域内的互认工作。

针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北京市、浙江省、四川省将分别牵头制定并实施区域内互认工作方案,鼓励使用统一的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以推动区域间的互认进程。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之间有序开展跨省域的互认工作,军队有关医疗机构也将按照属地规定参与互认工作。

为支撑检查检验结果的跨区域共享调阅,《指导意见》还强调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要求深入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的共享调阅。

同时,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和稳定性。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各地需加强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以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至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需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并有20个省份实现跨省调阅;至2027年,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表示,检查检验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互认,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还能显著提升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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