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醉酒后从楼上扔花盆 法院:犯高空抛物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10-26 12:00 作者:李娜

记者 戴竺芯

高空抛物一直是日常生活中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犯罪的案件,一市民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家中往下扔生活物品等物,获刑六个月。

6月20日凌晨5时40分许,蒋某某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某小区家中,往楼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

他丢下的物品将停放于楼下露天停车场的周某某的小型汽车,张某某的小型汽车砸坏,均产生了维修费用。当天6时许,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同日,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醉酒后从7楼家中向小区楼下露天停车场抛掷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

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行为对于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都存在极大的危害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正式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掷物品。广大市民应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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