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文艺演出市场异常红火,不少热门演唱会更是一票难求。有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视野被遮挡、存在盲区的奇葩门票,如“柱子票”“栏杆票”“台阶票”等。这类座位或被现场的舞台、支柱等大型设备器械所遮挡,或因座位设计问题视野受限,观众在观看演出时往往“只闻其声、不见其人”,难免引发不满。
演唱会门票购买途径多样,包括官方售票平台、票务代理、实体售票点、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拍卖网站等。一般来说,除了官方售票平台外,票务代理平台是观众购票的主要渠道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在票务平台购票时要仔细浏览购票页面内容,如果主办方明示了委托票务平台进行售票,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主办方和消费者。如果未明示,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在未明示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如票务平台因主办方的原因对消费者不履行义务,票务平台应向消费者披露主办方,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主办方或者票务平台主张权利,但是一经选定,不得再更改。
相比一些价格更亲民的音乐节等活动,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票务平台、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票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退还消费者购买门票的价款外,主办方还需赔偿消费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票务平台、主办方在未提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票务平台、主办方“退一赔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票务平台、主办方在宣传中对座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官建议,假如消费者买到了奇葩门票,可以先尝试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看能否更换视野正常的座位。如协商未果,应保持良好心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好现场证据,还要保存好门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如前述方法均未解决,可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