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潇
“房子是我自己的,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在成都一小区,有业主为了美观或者方便在装修时擅改入户门原有朝向,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邻里间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入户门内开还是外开?业主是否可以随意改动?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10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动入户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阿永是601房屋业主,小瑞系该层602房屋业主,双方房屋相邻。房屋交付时,阿永房屋的入户门为向外开,小瑞房屋的入户门为向内开,后小瑞将602号房屋入户门改为180度向外平开。阿永认为,小瑞私自将入户门改成外开,严重影响了其视线和通行,要求小瑞对房门进行整改。经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沟通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阿永遂诉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间房屋入户门垂直相邻,601房屋人员在外出时必然要经过602号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虽然602号房屋的入户门改造后为180度平开,但其在开门时极易撞到601号房屋的住户,且阻挡了公共通道的畅通,遂判决小瑞将602房屋的入户门恢复至开发商设计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一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