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恶犬伤人,遭遇这些怎么办?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发布时间:2024-10-17 08:10 作者:郑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正式施行,为一系列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现代城市中,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对此类事件的责任作出了规范,但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仍存在争议。近日,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案件在某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被高空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公安机关经多次调查仍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根据新施行的《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刘某饲养了一只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的大型犬,该犬突然抓伤了一名7岁儿童的面部。儿童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解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同样引人关注。一名12岁的女孩在村中道路燃放烟花时,烟花打中了路过的王某,导致王某右眼受伤。根据《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女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法院受理数量较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部分车主不购买交强险,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侵权人可以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更多>同类内容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本栏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