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案宣判,获刑18年,背后隐情引人深思!

   发布时间:2024-10-16 19:40 作者:吴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王雪峰因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王雪峰在1999年至2022年间,利用其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在2018年至2022年间,王雪峰还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雪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同时,他还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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