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精心策划的抢劫行动中,被告人覃某邀约了陆某、蓝某、刘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阿和”(另案处理),一同驾车从广西南宁市追踪赵某驾驶的货车至贵州省罗甸县。据案情披露,六人于晚间在罗甸县高速路上将货车逼停,由覃某驾驶货车前往板庚服务区,随后换回赵某。覃某安排陆某、刘某、韦某押车,自己与“阿和”分别驾车一前一后押送货车至广西天峨县。
到达目的地后,覃某等人抢走了货车上的三箱牛肚,但在货物老板的干预下,他们被迫逃离现场。次日,覃某等人将抢来的牛肚煮火锅食用。经鉴定,被抢牛肚价值人民币1215元。
案发后,覃某和陆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蓝某则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劝导同案人员刘某自首。三名被告到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覃某还主动退还了赃款1215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陆某、蓝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系主犯,其中覃某提出犯意,作用较大。法院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缴的赃款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