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豆芽、猪黄喉抽检不合格…成都两家火锅店被罚

   发布时间:2024-11-01 19:01 作者:赵磊

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成都市2家经营单位被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就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了通告。这3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涉及成都市成华区和锦江区两家火锅店,不合格食品为黄豆芽、猪黄喉。

成华区蜀江龙火锅猛追湾店

该店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14)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猪黄喉(购进日期:2024-05-14)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并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流动摊贩处购进该批次黄豆芽4公斤,货值12.8元,购进该批次猪黄喉2.2公斤,货值149.6元;前述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该局责令该经营主体建立记录台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成华区蜀江龙火锅猛追湾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其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锦江区杉焱火锅店

该店销售的1批次猪黄喉(购进日期:2024-05-17)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成都得惠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猪黄喉2.5公斤,货值1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局责令该经营主体进行自查整改,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猪黄喉不合格信息通报供货商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锦江区杉焱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2024年2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另外,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验其代谢物可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长期大量摄入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症、神经症状及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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