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人合法权益不能损害

   发布时间:2024-11-01 08:01 作者:郑佳

相邻人合法权益不能损害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与邻为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一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华西都市报-记者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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