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新动向:黄金投资试点启动,十家险企率先入局

   发布时间:2025-02-07 20:30 作者:周伟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全新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并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根据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以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涵盖了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多类黄金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及黄金租借业务。

在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方面,通知明确指出了包括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中国信保、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在内的十家保险公司。这些公司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探索保险资金在黄金市场的投资路径。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以及投资理念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试点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循决策审批程序,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坚持审慎的投资理念。在投资过程中,应灵活运用多种交易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对市场造成异常冲击。

通知还特别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时,应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严禁投机套利行为。在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时,交易对手应仅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以防范信用风险。同时,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掉期业务的融资规模,并确保融入资金不用于高风险和低流动性的资产投资。

对于黄金租借业务,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时,交易对手同样应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的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以降低集中度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通知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同时,试点保险公司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确保投资比例计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借出黄金的规模,也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范畴。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将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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