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顾客一不小心“被直播”,商家的告知义务必须要有硬约束

   发布时间:2024-11-28 21:15 作者:李娜

□蒋璟璟

手机架在收银台前,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11月25日,广东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网络平台直播。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直播”。在各商家直播间,类似情况还有很。不少消费者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一不小心就成了直播间的“演员”,遭遇“镜头侵犯”人格权的情形。(工人日报)

各种镜头就在那里,一副“守株待兔”的架势。消费者深恶痛绝的“被直播”,在很开播的商家们看来,也许不过是“入镜”。所谓“入镜”,在此类语境内,颇有闯入、误入、“意外出镜”的含义。是镜头录摄了人,还是人闯进了镜头?事实上,针对“商家直播消费者”现象的讨论,很时候都是围绕这一追问展开的。尽管我们说,上述两种说法很可能都是成立的。可是,直播的商家与“被直播”的消费者,两者各自的权利边界,其实是确定无疑的。

倘若将“被直播”现象简化为一般性命题,那么其是非对错与背后的法理逻辑,实则是清晰明确的。诚如此前各方所一再指出的,“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若是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还涉嫌侵犯了隐私权”……然而很显然,这一显而易见的、原则性的法律判断,并不足以对现实场景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时至今日,大量的餐厅、理发店、健身房等等,依旧在我行我素地直播着顾客。

商家直播顾客,很少有主动告知的,有不背人、光明正大地播,有隐藏式、偷偷摸摸地播。但无论哪一种情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商家默认自己可以直播,仅在相关顾客发现、交涉、抗议等“特殊情况”下,才认为“不可以播”。然而,倘若考虑到此类直播大概率会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事实,合理状态下,应该店家不直播是常态,“直播”是例外才是。要确立这一秩序,仅仅靠受害者零星的诉讼维权来倒逼,无疑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对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在线下消费场景内,在“被直播”乱象频发的当下,必须转化为一系列具体规范才是。之于此,不妨参照一些其他领域的治理经验:为推进“反食品浪费”,法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若是没有执行,即可处以行政处罚。同样的道理,落实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保护,或许同样可以要求,商家直播时,必须按照特定的标识和方式,充分告知在场顾客。

肖像权不应该是一个抽象的、空悬的权利,而应该是场景化、具体化的,是要有相关行政规范、技术标准来承接落地、针对性保障的。逆转“被直播”乱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释放出更强力的监管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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