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赠与”房产,为何构成受贿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13 21:14 作者:郑浩

简要案情

刘某,A县某医院原院长;余某,刘某妻子的哥哥,某医药公司的独资控制人。刘某在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余某公司在医院的经营业务提供帮助。其间,为感谢刘某,余某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岳父名下,由刘某实际占有和使用,后刘某出售获利142万余元。

刘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2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故事

“谁想供货给某医院,找招标采购科不如找该院院长妻子的哥哥。”

某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某医院原院长刘某在任职期间,与其妻子的哥哥余某内外勾结,垄断该医院部分品类药品和耗材供货渠道。”结合其他问题线索,2023年7月,刘某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你任职期间,余某的公司与你们医院的业务往来频繁,一些采购项目甚至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对此你怎么解释?”

“余某做医药生意,跟我们医院有合作很正常,都是公事公办。”

“公事公办?那余某出资购买的这两套房子是怎么回事?”

“那是余某买给我岳父,也就是他的父亲的,只是由我代为管理。”刘某辩解道。

“那么在2020年,那两套房子被卖掉后,售房款归了谁?”

“这是我们的家事。再说,我们关系这么亲近,就算是送给我了,也是正常人情往来,不违法吧?”面对追问,刘某渐渐沉不住气了。

“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亲属间‘人情往来’名义接受所谓的‘赠与’,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经调查,2012年,为感谢刘某对其公司在业务上的关照,余某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虽登记在刘某的岳父名下,却由刘某实际占有和使用。刘某于2020年将两套房产出售,获利142万余元。

“我以为有亲属关系作掩护就能瞒天过海,原来不过是自欺欺人……”刘某忏悔道。

纪法解读

近年来,亲属之间行贿受贿行为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亲属间的权钱交易行为,往往隐藏于由亲情伦理而衍生的赠与或财产混同等复杂关系中。如何准确认定亲属之间的“赠与”是正常赠与还是贿赂犯罪呢?

正常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收买职权”的动机,而以“赠与”为名给予亲属财物,请托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包装”后的贿赂行为。二者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权钱交易。

本案中,刘某辩称其收受余某的两套房产属于亲属间的赠与,并不构成受贿。但从调查情况看,并非如此。

从亲属关系看,重点查明亲属双方的亲疏远近、双方经济往来是否密切。本案中,刘某与余某双方家庭情感基础客观存在,但未曾有过大额礼金往来,且余某对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赠送大额财物的先例。

从收受背景看,主要查明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本案中,余某赠送刘某财物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逻辑、节点完全不一致。

从财物价值看,重点审查所收送财物的价值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本案中,余某将出资购买的房产置于刘某实际控制之下,142万余元售房款也归刘某,其“赠与”财物的价值明显超过正常范围和标准。

从主观认识看,主要审查亲属双方对收送财物的性质、谋利事项、关联性等认识。本案中,刘某帮助余某公司违规获得药品、耗材供货资格,并提高相关药品耗材使用比例。余某给予刘某财物是为了感谢其“关照”,双方已达成权钱交易的认知默契。

因此,本案中刘某与余某之间的“关照”“赠与”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党员干部收受亲属财物,即使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也可能构成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若党员干部与亲属之间发生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等标准,以及单方面、不对等的收受财物行为,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情形,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需要加以防范。

亲情之网,亦非法外之地;权钱交易,亲疏皆应避之。广大党员干部应自律自省,让“人情”以“纪法”为界,坚守廉洁底线,守护好亲情与职责的双重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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