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三方却遭企业毁约,任性行为何时休?

   发布时间:2024-10-15 22:24 作者:李娜

随着各大高校新生入学,却有一部分应届毕业生因企业“临门毁约”而错失了最佳求职时机。据闻,一些毕业生早在去年秋招时便着手求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然而,这看似板上钉钉的安排,却遭遇了企业的突然毁约。

部分企业以业务调整、组织变革为由,解除了协议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但对毕业生而言,失去的不仅是工作,更是秋招春招的黄金就业机会。一些岗位仅限应届毕业生,因此,求职者还可能因此错过以应届生身份参与的招聘,其损失难以估量。

企业之所以招聘后又毁约,背后也有其无奈:或因市场变化导致职位取消,或因人力资源规划不当导致超量招聘。这反映出企业对市场变化的误判,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以及内部管理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毁约”虽能解除责任,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企业招聘大学生,既是招揽人才,也是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在未做好用人规划的情况下,盲目采取“撒网捞鱼”的策略进行“任性招聘”,又因自身原因“任性毁约”。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求职者权益,也对企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任性毁约”成本低是重要原因。此前,考虑到毕业生的支付能力,相关部门建议三方协议的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多年来,企业大多按此标准支付,有的会选择赔偿1至2个月工资。如此低的赔偿金额,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

为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从保障高校毕业生权益出发,进一步明确企业毁约的赔偿标准。现实中,三方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通民事协议。有专家建议,应重新考虑三方协议的定性,将其视为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以增强其保护和约束。同时,应在劳动法框架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机会成本,直接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提高企业毁约成本,倒逼企业增强履约意识。

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多渠道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对于招聘中的不合法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高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应做实做细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更好地维护权益。

企业经营管理者需引以为戒,结合人才招聘使用的各个环节,全流程依法规范。对于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毁约的,也要积极补偿、做好善后工作,体现企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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