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10月29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开设的“法官来了”栏目,邀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杉、雷波法院黄琅法庭庭长阿火公各两位法官,走进直播间,和网友们在线畅聊关于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节目中,法官向网友讲解了“打借条”的十种陷阱,怎样书写规范的借条,并针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提醒网友朋友在民间借贷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纠纷。
直播现场
借条常见的10种陷阱
法官阿火公各:
1.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三”写成“张山”;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等。
2. 由他人代写借条。借款人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拿着写好的借条返回,打官司时鉴定发现,借条不是借款人笔迹,并且借款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难以支持借款人诉讼请求。
3.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4.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5.借款金额只写小写的数字。提醒大家,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6.借条不写利息。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利率保护的上限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7.砍头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在借条上书写实际收取到的金额。
8.代他人出具借据。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9.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10.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打借条时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阿火公各法官提供的借条建议参考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要不得 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法官何杉: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易某分多次陆续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00余万元,后易某陆续归还100余万元,只欠90余万元未归还。易某还向郭某某等人大额借款未能归还,郭某某将易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易某归还郭某某借款132.6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张某某为了达到多分执行款的目的,与易某恶意串通,隐瞒易某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出具易某支付张某某欠款182.5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张某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郭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实施虚假诉讼的后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何杉法官
注意!民间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效
法官何杉:
先举个例子吧。侄儿想做生意,但是资金不足,于是就找到自己的舅舅借钱,舅舅自己也没有钱,但是顾念亲情,也可能抹不开面子,就自己到银行贷款,把贷出来的钱借给侄儿做生意。舅舅从中没有收取任何中间费用和利息差。后来,侄儿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舅舅多次找侄儿还款无果,诉至法院。
日常生活中,不乏有人或为了追求利率差或因为亲情、友情,向银行借款后又转借给他人,对此,不论是否赚取利差,出借行为都是无效的,合同约定的利率都不会被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记者 戴竺芯